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第十九条有效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中,应当包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求。防空地下室的人民防空审查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