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第十八条有效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不得降低防护标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