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第十四条有效人民防空工程属国防设施,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