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章 防护重点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管理职能,监督指导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开展防护建设等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