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编制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

新建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合理布局、分散配置、有效防护的原则,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