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预防接种证工本费、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耗材费、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引起的异常反应处理费、群体性预防接种和应急接种工作经费由政府财政承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