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章 疫苗接种第十九条有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依法索取证明文件,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购进、接收、储存、配送、供应记录,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