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和应急接种工作时,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物资调用等工作。

在托幼机构、学校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或者应急接种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