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章 疫苗接种第十六条有效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县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需要在本行政区域或者部分地区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在跨设区的市范围内或者全省范围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