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章 疫苗接种第十五条有效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可以收取疫苗费和接种服务费;接种服务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医疗卫生人员实施接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现场留观等注意事项。免疫规划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的名称、规格、接种方法及非免疫规划疫苗的费用承担情况,接种单位应当公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