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制止餐饮浪费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