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许可。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生活垃圾经营性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经营许可证,签订生活垃圾经营服务协议。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