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示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
(二)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按照分类要求,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
(三)开展宣传工作,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四)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至集中收集点,保障生活垃圾收集车辆顺利作业;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台账,并报送属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管理责任人发现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分类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应当及时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向属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并协助调查。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服务内容。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