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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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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有效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0日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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