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