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公共卫生设施,倡导良好饮食习惯,维护社会心理健康,提高公民的文明卫生素质。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