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河道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