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污水收集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设置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档案,分类治理,加强动态监测监管。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