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道日常保洁、养护等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单位,落实保洁、养护人员,组织开展日常河道管理保护工作。

建立河长巡查制度。各级河长应当定期巡查河道,及时处理或者协调解决发现的问题。

可以采用聘用企业河长、民间河长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行河道日常管理社会化。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