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二十条有效河道管理范围内已修建的堤防、护岸、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管道、缆线等设施,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并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对不符合堤防安全要求的壅水、阻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改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单位和个人对河道堤防、护岸和其他涉河水利工程设施等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应当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修复、清淤费用。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