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并向社会公布。河道管理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防背水面护堤地。
(二)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三)石头河、小鹤立河、前进沟位于城市建成区的河段两侧各十五米;西山沟、黎明沟、云谷溪、瑞鹿溪位于城市建成区的河段两侧各十米;其它位于城市建成区的河段(河流)两侧各八米。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