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发展,在资金、用地、交通、供水、供电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予以扶持,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依法、自愿、民主、公正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经济合作社进行股份制改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