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下同)的监督,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