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九条有效社监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二)监督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三)监督社管会的职责履行及日常工作;(四)审查本社财务并向社员公布审查情况。社监会主任或者社监会成员代表有权列席社管会会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