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八条有效社管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二)拟订本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三)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投资决策方案;(四)拟订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和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方案;(五)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六)负责日常社务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