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六条有效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提议或者社管会、社监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