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二章 设立和终止第十六条有效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应当经社员大会应到社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并办理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