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二章 设立和终止第十条有效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社员;(二)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集体资产。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