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