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绿化活动,增强全社会爱绿、植绿、护绿意识。每年4月为"全民绿化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所在地区的义务植树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以义务劳动、捐资、认养等形式,建设纪念林、种植纪念树。单位和个人捐资建设的林木,可以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的树木可以设置标识牌。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