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绿化工程的养护管理责任,建管交接日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建管交接日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绿化管理责任单位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