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作业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一)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二)使用不合格设备的;(三)未经批准空域擅自作业的;(四)损坏或丢失人工增雨防雹设备的;(五)擅离职守贻误作业时机的。造成损失的,应当视情节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