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农村人工增雨防雹经费除省财政补贴的费用外,不足部分应当由市(行署)、县(市)、乡(镇)政府自行解决。需要人工增雨防雹专项服务的森工、农垦、粮食、烟草、保险等单位或家庭农场、果园等承包者,必须提供所需经费和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农民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自愿出资发展人工增雨防雹事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