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

农村人工增雨防雹经费除省财政补贴的费用外,不足部分应当由市(行署)、县(市)、乡(镇)政府自行解决。

需要人工增雨防雹专项服务的森工、农垦、粮食、烟草、保险等单位或家庭农场、果园等承包者,必须提供所需经费和必要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农民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自愿出资发展人工增雨防雹事业。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3,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