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技术调查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聘用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解聘:

(一)泄露在知识产权案件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应当予以保密的涉案信息的;

(二)与当事人串通,影响调查取证或者提供不实技术审查意见的;

(三)其他妨碍案件公正处理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