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选聘技术调查官进入名册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为行政裁决、行政执法、行政调解、仲裁、诉讼和维权援助等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技术调查官可以从事下列技术调查工作:
(一)协助调查取证;
(二)对技术事实的调查范围、顺序、方法提出意见;
(三)提出技术审查意见;
(四)其他技术调查工作。
技术调查官可以接受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的共同委托,对纠纷所涉及的相关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理结果进行第三方中立评估,评估意见可以作为纠纷当事人协商和调解的参考依据。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