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第五十五条有效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执法、司法等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等信息,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