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措施,促进知识产权代理、法律、运营、评估、咨询、培训、信息利用等服务机构的发展,引进优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依法开展知识产权评议、知识产权评估、专利导航、专利布局、数据库建立、技术咨询、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知识产权托管等市场化服务。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