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文化、农业、林业、发改、科技、工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知识产权发展现状、趋势的监测、研究,为相关部门、产业和企业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