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第二十三条有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为中医药、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民间文艺等领域的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提供指导、咨询、信息等服务,引导相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著作权登记、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地理标志申请、域名注册、商业秘密保护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