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第二十条有效成果单位可以将职务科技成果的长期使用权赋予成果完成人,由成果完成人单独或者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成果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应当书面约定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内容。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