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第十九条有效成果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由成果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共有的,成果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应当书面约定转化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内容,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