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

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电子邮箱等,并对收到的举报及时予以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