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第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电子邮箱等,并对收到的举报及时予以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