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实施《陕西省延安革命旧址保护条例》办法/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旧址,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参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管理。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非国有革命旧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革命旧址价值、保护利用需要等因素,给予保护管理责任人合理的经济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破坏、占用及荒置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旧址。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