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旧址,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参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管理。

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非国有革命旧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革命旧址价值、保护利用需要等因素,给予保护管理责任人合理的经济补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破坏、占用及荒置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旧址。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