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实施《陕西省延安革命旧址保护条例》办法/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三十条有效鼓励依法通过征收、产权置换、异地安置等方式抢救保护非国有革命旧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征收、产权置换等方式将非国有革命旧址收归国有的,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革命旧址开展价值评估。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