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非国有革命旧址的修缮,批准机关应当给予保护管理责任人必要的技术指导,及时纠正保护管理责任人的不当行为。

非国有革命旧址保护管理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资金补助、税收优惠、奖励等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非国有革命旧址保护管理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修缮资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助。

革命旧址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革命旧址保护需要,对非国有革命旧址进行修缮,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干涉、阻拦。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