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革命旧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机构、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革命旧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告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资源信息系统中明确标注。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