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革命旧址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做好革命旧址文物本体的日常养护;

(二)定期组织开展日常巡查,检查革命旧址文物本体的安全状况,排查安防、消防隐患;有必要的,应开展持续的技术监测;

(三)对保护标志进行必要的维护;

(四)定期更新记录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五)对外开放的,组织做好必要的游客管理。根据旅游接待容量,科学合理确定参观人数、机动车辆进入革命旧址的最高限额,并向社会公布;

(六)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革命旧址修缮、环境整治、陈列展示等项目;

(七)及时报告影响革命旧址安全和历史风貌的行为或者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