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反家庭暴力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工作,做好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发布。人民警察、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应当在办理家庭暴力案件或者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普及反家庭暴力法律知识,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